-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
- 发布人: 发布日期:2021-11-01
1、教育督导是我国教育法确立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,肩负着为教育改革发展稳定保驾护航的职责和使命。发挥好教育督导的作用,对于贯彻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、推动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。
2、明确被督导的各级各类学校、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,如存在以下等情形,应当予以问责。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,在招生入学、人才培养、科学研究、课程开设和教材使用等工作中存在办学行为不规范或出现严重违规;未按要求加强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管理,存在超标超前培训、虚假宣传、超期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,侵害师生合法权益,出现教师师德严重失范、学生欺凌等危害学生。
3、十次督导,不如一次问责。长期以来,教育督导之所以不能充分发挥作用,最主要的原因在于问责跟不上。让督导“长牙齿”真正落地,必须制定专门的问责办法。有限督导,才能无限威慑。教育督导必须督在关键、查在要害、导在实处。我们主动对标党中央、国务院重大教育决策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要求,督导任务更加聚焦,督导成效逐步显现。身心健康情况或重大负面舆情。